防非案例分享(二)
案例五:刘某、李某、严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技术提供商被刑事判决)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被告人刘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组织李某、严某制作仿冒的“同花顺”炒股软件,并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刘某、李某、严某在明知市场上有正版同花顺炒股软件,“同花顺”软件系仿冒,同时在软件运行、日常维护、沟通过程中应能认识到该软件被他人用于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然为该软件的运行提供维护、技术支持,为他人利用该软件实施网络犯罪提供条件。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刘某负责接单、销售,被告人李某负责物料准备(帮助联系租赁服务器、短信平台、介绍第三方公司打包APP),被告人严某负责平台运行的技术支持。2020年4月至5月,多名被害人受他人诱导下载并使用上述仿冒“同花顺”软件进行配资炒股,资金损失达39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严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程序、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严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一审案号] (2020)苏0508邢初1136号
案例六:卫某、刘某、韩某非法经营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案(技术提供商被刑事判决)
[基本案情]
被告人卫某使用受赠的同花顺软件及购买的通达信接口通道,开发并销售证券交易分仓软件“云服管家”,按照每日交易量的约万分之一或者一次性买断的方式向购买者收取费用。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卫某通过“云服管家”软件为他人提供证券交易业务至少634人次,非法获利741,926元。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卫某、刘某、韩某使用“云服管家”软件,非法为配资客户提供开立虚拟子账户、委托交易、查询、结算等证券业务,并为配资客户提供保证金7至10倍的资金。经营过程中,“云服管家”软件共为482人提供服务,经营额为362,639,654元,获利额为6,061,214.83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卫某违反国家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告人卫某、刘某、韩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对被告人卫某应依法数罪并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卫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千二百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二百一十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韩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一审案号] (2020)浙0108邢初216号
案例七:郑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营销推广服务方被刑事判决)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至12月,被告人郑某为推广配资业务,从微信好友处购买公民个人手机号码104800 余条,通过支付宝转账4000元。之后,郑某组织公司业务员拨打8万余条手机号码推销业务,发展多名客户进行股票配资并从中谋取利益。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据此,判决被告人郑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一审案号] (2020)豫1302邢初463号
案例八:尹某非法经营案(营销推广服务方被刑事判决)
[基本案情]
被告人尹某以大顺公司的名义与李某(已另案处理)等人控制的融鑫汇公司的合作方重庆互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软件推广合作协议,在明知融鑫汇公司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为其交易平台“撮合网”“撮合宝APP”进行推广招徕客户,并按照“(客户手续费+利息+递延费-券商手续费-资方成本)x95%-入金通道费”方式收取佣金。截至2019年9月,尹某共实际收取返佣6,711, 391.62 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伙同他人,违法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尹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六十万元;撤销其前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的缓刑部分,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百六十二万元。
[一审案号] (2020)渝0103邢初938号
文章出处:中国结算投资者教育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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