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2016年04月15日 中基协发[2016]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五条 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特定对象确定;
(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六)回访确认。
(六)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十)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十一)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十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募集机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http://www.amac.org.cn/governmentrules/zcgz_zlgz/zlgz_tgxs_xsyw/201912/t20191222_3004.html